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廷 和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三、聲請人除105年5月23日起至同年7月14日間領有職訓補助外,是否領有其他補助或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請說明自104年8月起迄今,除任職於合泰福實業有限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年)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六、請聲請人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相關單據。
七、請提出繳納房租6,000元之相關單據或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鎮○○路○○○號5樓之3房屋為何人所有?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人現居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