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號債權人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代表人 鄭乃文 債務人 王朝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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