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98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詩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
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9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
5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7罪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4年1月),受刑人於98年8月2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9月20日,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8月27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3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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