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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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江春池 被告財團法人新港奉天宮金虎爺總會高雄分會法定代理人 謝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會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