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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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45號聲請人 陳紀如 聲請人 陳相宇 聲請人 陳沁筠 相對人 陳鄭秀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相對人已具狀表示不方便遠行且無法覓得代理人到院開庭,請求直接開庭再由審判長定奪等語,且經本院電詢聲請人,聲請人亦主張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相對人民國(下同)104年3月30日狀一紙及本院104年4月1日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