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豈儀 相對人 魏永興
洪德洋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經鈞院100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命聲請人提供面額新臺幣8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聲請人以100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書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到期,且利息多年未兌領,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提出本院100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書為憑,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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