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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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日晚間10時30分許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407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3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