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焙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死亡,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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