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44號聲請人 吳一峯 即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述該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1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