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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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告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請求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80,0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