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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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台灣協富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查維善 送達代收人 阮冠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