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二一六號
原告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萬壽 送達代收人 楊宗霖 法定代理人林陳海右當事人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五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