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許正興 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法九○矯字第○三八一三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十四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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