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事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異議人山水雲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明
上列異議人與被異議人 許劉秀縀 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人於民國113年7月1日提起異議,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