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5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聶樑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聶樑安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聶樑安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值勤員警,且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殊值非難,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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