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93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游鎮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850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鎮榮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7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2紙。
㈣上開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紀錄1紙。
㈣警員職務報告1份。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113年8月9日上午8時56分至58分許,無故撥打110專線,經新北政府警察局開單勸導,詎其復於同日下午4時47分無故撥打該專線等節,均有前揭證據可憑,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應依法論處。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其患有中度身心障礙,此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紙在卷可佐,兼衡被移送人違序次數、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