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 陳杰田 )
丙○○(原名 陳芊妤 )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
23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334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仟陸佰零
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