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明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10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339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3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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