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8號上訴人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88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