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3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得紘 被告 趙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下午4時3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王得紘被告趙忠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得紘被告趙忠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於民國103年9月2日前匯款至原告王得紘於新光銀行新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原告應於收到上開給付5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1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得紘被告趙忠良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