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信雄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信雄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5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4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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