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 吳秋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0000000號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3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