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6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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