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簡字第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林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日上午9點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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