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昌(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984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魏瑞紅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