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蘭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羅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就上揭㈠㈡之罪以99年度聲字第2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99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7
72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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