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伃燕 (原名 陳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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