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芷瑋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芷瑋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7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09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