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二二號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春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十二日,算至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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