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銨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拾壹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因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