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秋如
       王駿傑
       郭宛綺
       陳永明
       黃章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怡伶 律師
相 對 人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子龍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因本件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向
鈞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等實無資力,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4條規定,請求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
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