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勝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所得實現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