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五四號、第七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等被訴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觸犯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被告等經合法傳喚、拘提未著,顯已逃匿,本院乃於八十年三月十二日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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