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丁○○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