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
被 告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
原 告 車洋行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返還票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504,
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