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382號
被   告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
原   告 車洋行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返還票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504,
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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