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3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昱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最後事實審」欄所示各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如附表所載,另補充及更正如下:

 ⒈附表編號1至11之「罪名」欄,原均記載為「詐欺」,應分別更正如下:編號1至4、編號6至8應更正為「詐欺等」;編號5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編號9應更正為「加重詐欺等」;編號10、11應更正為「偽造文書等」。

 ⒉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欄」原記載為「114年4月29日13時35分」,應更正為「114年4月29日15時35分」。

 ⒊經核上揭各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是檢察官備具繕本,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有管轄權,得受理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12月11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分別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罪,所擔任犯罪角色分工均為實際面交取款車手,核其犯罪類型及罪數、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均大致相同,而均係基於侵害財產法益之目的而為;復參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行為時間分別分布於113年3月至同年4月間,而甚為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考量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數甚多,及其個別之受害金額均甚高,尤其附表編號2之被害人其2次交付現金款項金額分別高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700萬元,合計損失1,200萬元,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由被告面交收受款項金額合計受損高達1,756萬元(不含附表編號7經員警及時阻止而未遂之100萬元),是認其侵害之財產法益極高,復衡以被告並非僅單純取款,而有積極配合偽冒他人職員身分、工作證,並出示偽造收據予被害人收受,且其犯罪地點遍及全台各地,足認其參與詐欺集團之程度甚深,再酌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各節,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除遵循刑法第51條所定外部界限外,即不得較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之總和為重(合計15年5月),並兼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衡經本院接受聲請書繕本後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意見,而經受刑人勾選表示:無意見(即請法院依法定刑)等語,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等各情,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陳昱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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