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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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盈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盈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盈華因犯酒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盈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由檢察官黃立夫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