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邱美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高雄市光仁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瑞龍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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