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債權人 蔡承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文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提出雙方合意約定每月代墊費之
合意契約書?㈢每月代墊費$3500元,共60期,何以費用為$523170元請釋明
?並提出已代為繳付代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