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58號聲請人 蘇李湘妤 相對人 蘇永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離婚訴訟,業經本院100年度婚字第666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結果,發現聲請人雖有所得收入,但甚微薄,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實為無資力之人,是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