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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