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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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即香港商康奈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就香港商康奈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延展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程序費用由香港商康奈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敍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任香港商康奈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茲清算人前因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聲請鈞院准予展期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惟因本公司迄今尚有清算事務未結,無法在原報准延展之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清算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