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一號及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