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民、李忠興、陳.
鄭麗莉、鄭榮欽、林. 蔡欣妤 、 蔡欣潔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賢民、李忠興、 陳秋靜 、 李芃緯 、鄭麗莉、鄭榮欽、 林侑憲 、 葉雅雯 、 陳怡伶 、蔡欣妤、蔡欣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逕行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復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