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一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殺人未遂罪,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罪刑部分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吳昭瑩法官趙文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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