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該刑案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則原審駁回原告請求,即嫌無憑,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