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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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務人 呂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玖萬 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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