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范智欽 訴訟代理人 范春榮 被告 范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2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