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4年度苗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移送人 徐敏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
2月10日南警偵社維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敏霞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敏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2月30日20時許。
(二)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0000000號。
(三)行為:在上揭時間、地點,以連續撥打 洪國彰 手機,拍敲住戶大門、狂按門鈴等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證人 許秀琴 、洪國彰於警詢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條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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