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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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蕭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亦德 即 陳錫欽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陳亦德即陳錫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